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06 年第 2 次 · No.55

全民健康保險對妊娠第三期(29 週後)孕婦最多給付幾次產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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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全民健保產前檢查給付對妊娠第三期的次數規定。依健保產前檢查給付規定,配合孕期分段給付,妊娠第三期(29 週以後)最多給付 6 次產前檢查,故選 C。此係將整個孕期依週數分段給付:早期次數較少,愈接近預產期產檢愈密集,第三期給予較多次數(6 次)以密切監測母胎狀況。A「4 次」、B「5 次」低於此規定次數,D「8 次」則超過。判斷關鍵在於記住健保產檢分段給付中,第三期(29 週後)的上限為 6 次。

延伸觀念:健保產前檢查給付架構(以孕期分段設計,總次數後經擴增):傳統為第一期(未滿 17 週)給付較少次、第二期(17~29 週)、第三期(29 週後)給付 6 次,呈『愈後期愈密集』趨勢,對應妊娠後期併發症(妊娠高血壓、子癇前症、胎兒生長受限、早產)風險升高的監測需求。近年政策已將產檢總次數由 10 次擴增至 14 次並增加超音波與妊娠糖尿病篩檢,但分段『後期較密』的原則不變。此為母嬰衛生與健保給付常考數字,建議記憶第三期=6 次的門檻。

本題考點全民健保產前檢查 ·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2 題妊娠第三期產檢分段給付6 次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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