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08 年第 2 次 · No.3

一位曾經因精神疾患住院治療的 25 歲張小姐,返回原工作單位,被該私人公司主管以精神疾患為由解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確答案:(B) 此不符合精神衛生法,除非該公司能證明張小姐無法勝任所要求的工作任務,不能因有精神疾患之就醫紀錄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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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疾病病人就業權益的保障。依精神衛生法,不得單純因當事人有精神疾患或就醫紀錄而予以歧視、解聘;除非雇主能證明其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任務,否則解聘不合法,故 B 正確。A 錯:私人公司同樣受法律規範,不能因效率為由任意解聘。C 錯:以「不定時炸彈」等污名理由或其他藉口解聘,屬歧視、違法。D 錯:契約條款若違反精神衛生法之保障仍屬無效,不得將罹病列為解聘條件,故正解為 B。

內容更新:2026-07-09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醫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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