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09 年第 2 次 · No.57
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何者不需要強制性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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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容器或外包裝的強制標示項目。依該法第 22 條,強制標示包含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等,「製造方法」並不在強制標示之列,故正解為不需強制標示的 C。考點在於區分「必須揭露的成分與來源資訊」與「非必要的製程資訊」。A「淨重、容量或數量」為法定必標故排除。B「食品添加物名稱」涉及消費者知情權為必標故排除。D「製造廠商」屬來源可追溯資訊為必標故排除。製造方法屬廠商製程,非消費者辨識安全所需,故不強制。
延伸觀念:記憶法定必標可用「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廠商、日期、產地、營養」七大類串記。核心邏輯是保障消費者「知道吃了什麼、誰做的、何時到期、從哪來」。製造方法屬營業秘密與製程範疇,非安全辨識必要資訊故不列入。此題常與食品標示不實、過敏原標示等時事題一起出現,可延伸複習過敏原強制標示規定。
本題考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2 題強制標示項目消費者知情權製造方法
內容更新:2026-08-0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