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12 年第 2 次 · No.66
根據內政部對獨居老人之界定標準,下列何者符合?①70 歲個案喪偶,與心理年齡未滿 3 歲的成年女兒同住 ②70 歲個案與小 4 歲的太太同住,獨子結婚定居國外 ③70 歲個案喪偶和獨子同住,該子每週二和三因工作出差不在家
選一個選項作答,即顯示正確答案
看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在於內政部對「獨居老人」的界定標準,核心在於是否有具實質照顧能力的同住者。①70 歲喪偶,與心智年齡未滿 3 歲的成年女兒同住,該女兒無照顧能力,形同無人照料,符合獨居定義。②70 歲與大 4 歲太太同住,但配偶同為高齡且獨子定居國外,屬僅與年老配偶同住而無其他親屬就近照顧,亦納入獨居老人關懷範圍。③70 歲喪偶與獨子同住,兒子僅每週兩天出差,其餘時間在家可提供照顧,不符合獨居標準。故符合者為①②,選 B。判斷關鍵在於「同住者是否具備實際照顧能力」,而非單看戶籍是否獨居。
延伸觀念:獨居老人的實務界定並非僅指『一個人住』,而是強調『缺乏具照顧功能的同住者』的風險概念,故與心智障礙者同住(無法被照顧)或僅與同為衰弱的高齡配偶同住(互為老老照顧)都納入關懷對象。這是社區老人照護的高風險族群篩選邏輯——重點在照顧支持系統的有無,而非物理上的獨居與否。③因有具能力的家人規律在家,照顧網絡完整故排除。
本題考點獨居老人界定照顧能力老老照顧社區高風險老人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