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13 年第 1 次 · No.25
吳先生,因住院期間多次企圖割腕自殺,必須採取保護約束之措施。有關約束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選一個選項作答,即顯示正確答案
看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在於保護約束的正確執行原則,辨識不當敘述。依精神衛生法與身體約束照護規範,約束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須以最小限制、最短時間為原則,達到目的(急性危險解除)即應儘早解除;「持續約束直到自殺意念消失」錯誤,因自殺意念可能持續數週甚至更久,以意念消失為解除條件等於長期拘束,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並增加合併症(循環障礙、壓傷、吸入性肺炎)風險,故最不適當為 D。A 正確,約束屬醫療處置,須有醫師醫囑(緊急時可先執行後補醫囑);B 正確,約束期間至少每 15 分鐘觀察一次病人狀況與肢體循環;C 正確,應定時(如每 2 小時)重新評估約束必要性並鬆綁活動肢體。
延伸觀念:保護約束執行要點總整理:(1)適應症:自傷、傷人之立即危險,且其他替代方法無效;(2)法源與醫囑:精神衛生法規定拘束身體須遵醫囑並記載,不得逾必要時間;(3)執行:向病人與家屬說明、使用合格約束帶、肢體保持功能位置、約束帶與皮膚間留 1–2 指寬;(4)監測:每 15 分鐘觀察意識、肢端循環(顏色、溫度、脈搏)、皮膚完整性;每 2 小時鬆綁活動關節、評估解除可能、協助如廁與翻身;(5)解除標準:危險行為緩解、能遵從指示、與醫療團隊達成行為約定——而非「意念完全消失」。約束是控制「行為危險」的暫時措施,意念的處理靠治療性關係、藥物與持續觀察。
本題考點最小限制原則 ·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12 題保護約束執行原則精神衛生法身體拘束規範約束合併症預防
內容更新:2026-08-0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