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兒科護理學107 年第 1 次 · No.41
依據民國 104 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法所稱之兒童及少年是指未滿幾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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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年齡的法定界定。依該法第二條的定義,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兩者合稱即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故選 D。此為法規原文直接記憶題,無推理空間。選項 A「12 歲」只是兒童與少年的分界點,並非本法保護對象的上限;選項 B「14 歲」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部分刑責分界混淆,不是本法定義;選項 C「15 歲」接近勞動基準法對童工年齡的規範,與本法無關。三個錯項都是把其他法規的年齡界線誤植到本法。
延伸觀念:關鍵在於區分「兒童」與「少年」的內部分界(12 歲)與整部法涵蓋的上限(18 歲)。記憶口訣:兒童 0–未滿12、少年 12–未滿18、合起來守護到成年前一刻(未滿18)。可對照其他常考年齡:勞基法童工 15 歲以上未滿16、刑法完全責任 18 歲、民法成年已下修為 18 歲。近年多部法規把成年與保護上限統一在 18 歲,一起記較不易混淆。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兒童定義未滿12歲少年定義12至未滿18歲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