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姐被家人送來急診,醫師在病歷上寫許小姐有自殺企圖(suicide attempt),下列何項屬於自殺企圖的評估?
正確答案:(D) 許小姐有藥物過量且手腕上有自己割傷的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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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自殺行為連續體各階段的區辨。依定義,自殺企圖(suicide attempt)指個案已實際採取帶有致死意圖的自我傷害「行動」、但未造成死亡;選項 D 藥物過量合併手腕自割傷口,已付諸實行,符合定義,故選 D。A 僅停留在想死的念頭,屬自殺意念(suicidal ideation)。B 寫遺書是為結束生命預作安排,屬準備行為(preparatory act),身體尚未受傷。C 以自殺為條件要求男友前來,重點在言語而非行動,屬自殺威脅(suicidal threat)。四者皆屬未致死行為,危險層級不必然依選項順序遞增。
延伸觀念:【自殺行為連續體:五階】精神科教科書把自殺相關行為排成一條由內在到外顯、由抽象到具體的連續體:自殺意念(想死的念頭)→ 自殺計畫(想好方法、時間、地點)→ 自殺威脅(以自殺為籌碼向他人表達)→ 準備行為(寫遺書、分送財物、囤積藥物)→ 自殺企圖(實際執行自傷行動而未致死)。口訣記成「想 → 算 → 講 → 備 → 做」。這條連續體描述的是「行為具體化的程度」,不是每個人必經的固定順序,也不是一把可直接換算成危險分數的尺——臨床評估仍須合併意圖強度、方法致命性、可近性與保護因子一併判斷。 【自殺企圖成立的五項要件】判一個行為是不是 suicide attempt,逐項檢核即可:①出現自我傷害「行為」(不只是念頭或言語);②該行為由個案本人執行;③行為當下帶有結束生命的意圖;④結果未造成死亡;⑤不論傷害輕重、方法是否真的足以致死(吞藥劑量不足、割腕表淺,仍算企圖)。第⑤點是最常被誤判的地方:致死性高低影響的是風險分級,不影響「企圖」是否成立。 【必須排除的兩個相鄰概念】其一,completed suicide(自殺身亡)——結果已死亡,不再稱 attempt,第④項要件即不成立,兩者是互斥的終點。其二,非自殺性自傷(NSSI, non-suicidal self-injury)——同樣有自傷行為,但缺第③項的致死意圖,動機多在調節難以忍受的情緒或表達痛苦,DSM 將其與自殺企圖分開處理。本題明寫病歷已載 suicide attempt,意圖要件由題幹給定,故直接看「有沒有實際自傷行動」即可分勝負。 【選項對照表】 A 想死的念頭、無方法 → 自殺意念:停在念頭,無行為。 B 正在寫遺書 → 準備行為:有行為,但作用在「安排後事」,身體尚未受傷。 C 不來探望就要自殺 → 自殺威脅:以言語向特定對象提出條件,仍屬表達層次。 D 藥物過量+手腕自割傷口 → 自殺企圖:自傷行動已完成、未致死,五項要件全中。 【為什麼國考愛考這個切分】臨床紀錄與交班的用詞必須精準,ideation、threat、preparatory act、attempt 對應的觀察密度與紀錄方式並不相同,混用會讓後手誤判病人所在的階段。命題者因此刻意把四個階段各放一個選項,測驗考生能否用「有無實際自傷行動」這條線一刀切開,而不是憑「聽起來多嚴重」的直覺作答。 【可延伸複習】自殺危險程度評估工具(如 SAD PERSONS 量表的各字母對應因子)、自殺意念與自殺企圖的流行病學落差、危機理論(crisis theory)中的失衡狀態、以及 DSM 對非自殺性自傷的獨立描述——這幾個主題常與本題考點交錯出題。
本題觀念自殺風險評估與防治 →
內容更新:2026-09-29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