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109 年第 2 次 · No.63

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至少達幾天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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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曠工規定。依法,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故答案為6,選C。A的4、B的5、D的7均非法定日數。此為法規明確數字,重點在記牢「連續3日、一個月累計6日」兩門檻。故選C。

延伸觀念:延伸:勞基法第12條列雇主得不經預告解僱情形,包括虛偽意思表示、暴行重大侮辱、洩密、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及本題曠工門檻等;相對地第11條為須預告的經濟性資遣。記憶「曠工三連或月累六」。可連結:勞基法第11條預告終止、資遣費規定。

本題考點勞動基準法第12條曠工終止契約連續3日或月累6日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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