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109 年第 2 次 · No.63

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至少達幾天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正確答案:(C) 6

看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曠工規定。依法,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故答案為6,選C。A的4、B的5、D的7均非法定日數。此為法規明確數字,重點在記牢「連續3日、一個月累計6日」兩門檻。故選C。

內容更新:2026-07-09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醫療建議

同科相關題

→ 看完整「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科目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