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兒科護理學109 年第 2 次 · No.31

根據臺灣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規定,除醫療行為外,人工流產應於幾週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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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對人工流產施行週數的規定。依現行規定,除因醫療行為之必要外,人工流產應於妊娠 24 週內施行,故選 C。考點在於記憶法定週數上限為 24 週。A 12 週為部分國家或藥物流產的分界,非本法規定的上限;B 20 週非施行細則所定的一般上限;D 28 週已進入胎兒體外存活可能性提高的階段,超出規定週數。因胎兒在 24 週後存活率上升,法規以 24 週作為除醫療必要外的人工流產時限,故 C 為正解。

延伸觀念: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規定人工流產除醫療必要外應於妊娠 24 週內施行,係以胎兒體外存活可能性(viability)為倫理與法律考量,24 週後多具存活潛能。實務上仍須符合優生保健法所列合法事由(如遺傳性疾病、危及母體健康、非法性交受孕等)並經同意。記憶:「非醫療必要,24 週為線」。此為國考法規常考數字,建議與相關週數一併記憶。

本題考點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人工流產 24 週上限胎兒體外存活可能性合法人工流產事由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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