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111 年第 1 次 · No.72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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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護理人員法對執業執照(繼續教育更新)的規定。依護理人員法,護理執業執照每 6 年更新一次,須於期間內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積分方可換照;選項 B 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 120 點,符合換照(再發給執照)的條件,故選 B。A 販賣毒品經判刑確定屬廢止或不予核發證書的消極資格事由,不得再發;C 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依法應廢止或不予執業執照;D 因故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證書為資格根本,遭廢止即喪失資格,更談不上再發執業執照。故唯 B 符合以繼續教育更新執照的正常途徑。
延伸觀念:須分清三種文件層級: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國家考試資格,終身)、護理人員「證書」(專門職業資格)、與「執業執照」(在特定機構執業的許可,每 6 年憑繼續教育換照)。繼續教育 6 年須達 120 點(含品質、專業、倫理法規、感染管制等類別下限)。此題把「廢止證書」「販毒判刑」等消極資格與正常換照混在一起考辨識。記憶:證書遭廢止=資格沒了;執照憑繼續教育更新。延伸連結執業登記、停業與歇業的規定。
本題考點護理人員法 · 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 6 題繼續教育積分 · 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 2 題執業執照 6 年換照證書與執照層級區分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