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111 年第 1 次 · No.72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

正確答案:(B) 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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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護理人員法對執業執照(繼續教育更新)的規定。依護理人員法,護理執業執照每 6 年更新一次,須於期間內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積分方可換照;選項 B 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 120 點,符合換照(再發給執照)的條件,故選 B。A 販賣毒品經判刑確定屬廢止或不予核發證書的消極資格事由,不得再發;C 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依法應廢止或不予執業執照;D 因故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證書為資格根本,遭廢止即喪失資格,更談不上再發執業執照。故唯 B 符合以繼續教育更新執照的正常途徑。

內容更新:2026-07-09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醫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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