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113 年第 3 次 · No.5

核對醫囑應注意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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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核對醫囑(給藥前查對)應包含的要素,須找出不屬於核對內容者。醫囑核對重點在確認「誰、何時、開什麼藥、如何給」等法定與給藥安全要素,包括開立醫囑的日期與時間(B)、藥物名稱、劑量、給藥時間與途徑(C)、以及開立醫囑醫師的職稱與姓名(D),以確保醫囑完整、可追溯且符合給藥五對。選項 A「有無註明藥品的外觀與顏色」則非核對醫囑的內容——藥品外觀與顏色屬領藥或給藥時的實物辨識,不會、也不需寫在醫囑上,故為錯誤(不屬核對項目),選 A。核心在於區分「醫囑應載明的資訊」與「藥品實物特徵」。

延伸觀念:完整醫囑要素:病人辨識、開立日期時間、藥名、劑量、途徑、頻次、開立者簽章。核對時對照給藥「三讀五對」(藥名、劑量、時間、途徑、病人;一說加上目的、紀錄擴充)。藥品外觀顏色屬取藥核對實物階段的把關,不屬醫囑書面內容,為本題辨異點。

本題考點給藥五對 · 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 4 題醫囑核對要素醫囑完整性醫囑 vs 實物辨識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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