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15 年第 2 次 · No.3
精神病人擅自離開精神照護機構,行蹤不明時,依據民國 111 年公布之精神衛生法,下列何者處置最適當?
選一個選項作答,即顯示正確答案
看 AI 白話詳解
本題考點為精神衛生法對病人擅離機構的通報規定。依民國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擅自離開、行蹤不明時,應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報請警察機關協尋,以兼顧病人安全與公共安全,故C正確。A錯在法定通報對象是地方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並非戶籍地里長。B錯在病人行蹤不明時,機構的法定責任是通報與協尋,而非通知家屬辦理出院了事。D錯在警察發現病人後應通知機構並協助護送返回,「拘留管束」並非法定處置,涉及不當限制人身自由。
延伸觀念:精神衛生法在111年大幅修正,考題常鎖定幾個法定程序:病人擅離機構的「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協尋」、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原為審查會)、社區支持服務的強化等。記憶要點:凡涉及行蹤不明或危害之虞,法條設計都是「機構通報行政機關與警政系統」的雙軌,而非交由民間人士(里長、家屬)處理;警察角色是「協尋、護送就醫」,不是拘留處罰,因為精神病人是病人而非犯人,這是立法精神所在,也是選項D設計的陷阱點。
本題考點精神衛生法 ·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20 題擅離機構通報警察機關協尋
內容更新:2026-08-0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