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13 年第 2 次 · No.48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久以上者,可依個人或照顧者需求,申請相關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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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長期照顧服務法對申請長照服務之「失能持續期間」門檻的規定。依長照服務法,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得依個人或照顧者需求申請相關長照服務,故選 C。此門檻設計是為區隔「短期、可望恢復」的急性或亞急性失能(如骨折術後短期復健)與「長期、持續」需長照介入的失能狀態,避免資源錯置。選項 A 一個月、B 三個月時間過短,多屬急性後期照護範圍;選項 D 十二個月則超過法定門檻、過於嚴苛,將排除許多真正需要者。判斷關鍵在於記住長照服務法的失能持續期間標準為「六個月(已達或預期達)」。
延伸觀念:長照服務法對「長期照顧」的定義即以「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為要件,再由長照管理中心評估 CMS 失能等級與需求。此六個月門檻與健保「急性後期照護(PAC)」的短期復健形成分工:短期可恢復者走 PAC,長期持續失能者進長照體系。時間門檻是長照法規題的高頻考點,務必與長照 2.0 給付流程一併記憶。
本題考點長期照顧服務法 ·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3 題失能持續六個月門檻長照服務申請資格急性後期照護對比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