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15 年第 1 次 · No.27

王同學,19歲,意識清楚,最近被診斷為肺癌末期,他希望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所簽署的意願書具法律效力 ②需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③ 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之機構所屬人員可當見證人 ④意願書簽署後可以隨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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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的簽署要件。①正確:意願人為 19 歲、已成年且意識清楚,具完全行為能力,親自簽署的意願書具法律效力。②正確:條例明定意願書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④正確: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表示,並無次數或時點限制。③錯誤:為避免利益衝突與意思表示受影響,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該意願書之見證人。故僅①②④成立,正解為 B。

延伸觀念:此題可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對照記憶: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 DNR 意願書門檻較低(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二人見證、可隨時撤回、可註記於健保卡);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AD)門檻較高,須先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有二親等內親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參與、經醫療機構核章並註記健保卡,適用五款臨床條件(末期、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情形)。見證人排除條款的立法理由是防止執行機構自我利益介入,同一邏輯也出現在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資格限制。口訣:「二人見證、隨時撤回、執行者不得作證」。

本題考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見證人資格限制完全行為能力撤回權

內容更新:2026-08-0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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