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111 年第 2 次 · No.60

護理機構僱用非護理科系畢業人員執行護理業務,依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規定,下列懲處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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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的罰則。考點在於護理機構僱用非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故 B 正確、為正解。A 輔導教育 40 小時並非本條對此違規的規定。C 永久廢止開業執照屬過重,非本條所定。D 吊扣負責人證書二年亦非本條針對此情形的處分。辨識重點在記住此違規對應「二萬至十萬元罰鍰」的行政罰額度,而非證照或機構層級的處分。

延伸觀念:護理人員法對「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而執行護理業務」及「機構僱用未具資格者」設有罰則,核心在保障民眾接受合格照護、維護專業獨占性。命題常以不同金額、不同處分(罰鍰、吊扣、廢止執照、輔導教育)互相混淆,作答須對號到具體條號與額度。記憶:僱用非護理人員執業,罰鍰區間「二萬到十萬」,屬金錢罰而非證照處分。

本題考點行政罰 · 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 2 題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罰鍰二萬至十萬元非護理人員執業護理機構責任

內容更新:2026-07-28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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