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06 年第 2 次 · No.32
依據民國 102 年修正之精神衛生法,個案接受強制社區治療時,初始階段以幾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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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精神衛生法》強制社區治療的期限規定。依民國 102 年修正之精神衛生法,強制社區治療係針對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且有病情惡化之虞者,法定初始執行期間以「6 個月」為限,即 180 日,必要時得延長,故選 C。A「7 日」與精神衛生法中緊急安置的時限概念相近(緊急安置以 5 日為限,鑑定後強制住院另計),屬張冠李戴;B「30 日」非本法對社區治療的規定;D「365 日」超過法定初始上限。判斷關鍵在於區辨「緊急安置(短日數)」與「強制社區治療(180 日)」兩種不同法定期間。
延伸觀念:精神衛生法幾個易混時限要一起記:緊急安置以 5 日為限;強制鑑定應於緊急安置後儘速完成;強制住院經審查會許可後,一次不得逾 60 日(可延長);強制社區治療初始以 6 個月(180 日)為限。核心邏輯:社區治療是相對住院較不拘束的處置,故給予較長的連續執行期以維持治療連續性。強制處置皆須經「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把關,體現保障病人人權與正當程序。考題常以「幾日/幾個月」互換選項設陷阱,建議以月數 6 個月換算 180 日記憶。
本題考點精神衛生法 ·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20 題強制社區治療 ·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4 題180 日緊急安置 5 日
內容更新:2026-08-0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